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用版)
2008-10-27 21:13:46 来源: 评论: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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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07-3-1
- 字 数: 33000
- 版 次: 2
- 页 数: 49
- 印刷时间: 2007/03/01
- 开 本: 32开
- 印 次: 1
- 纸 张: 胶版纸
- I S B N : 9787802264182
- 包 装: 平装
所属分类: 图书 >> 法律 >>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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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每个公民都有纳税的义务,对于自己的收入,哪些是需要交税的,哪些是可以不交税的,哪些是可以少交税的,交税的具体比例和标准如何确定,这都是《个人所得税法》回答的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没有住所但居住满一年的人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这两种情况但收入来源于我国境内的,也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还详细规定了哪些收入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劳务报酬、彩票中奖所得),哪些收入可以免税(如保险赔款),哪些收入可以减税(如残疾人员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实际取得收入的个人,而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即,在个人领取其收入时,支付这笔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从中先扣除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2006年11月6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颁布实施后,公民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便有了详细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如年所得12万元以上),应按本办法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12月19日)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2005年7月6日)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2006年11月6日)
实用附录: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计算表
工资薪金所得的一般计税方法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在中国境内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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