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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丛书个人所得税实务全书(第二版)
2008-10-27 21:13:46   来源:   评论:0 点击:

法律实务丛书个人所得税实务全书(第二版)
放入书架 什么是书架? 丛书名: 法律实务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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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张正军 编著
出 版 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08-4-1
  • 字  数: 478000
  • 版  次: 2
  • 页  数: 398
  • 印刷时间: 2008/04/01
  • 开  本: 16开
  • 印  次: 1
  • 纸  张: 胶版纸
  • I S B N : 9787301093481
  • 包  装: 平装
所属分类: 图书 >> 法律 >> 法律知识读物
定价:¥45.00  当当价:¥33.80 折扣:75折 节省:¥11.20 钻石vip价:¥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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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全书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第二部分为法律法规文件及文件索引。
第二版除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外,还重点突出了各类专项的管理《办法》,以及2005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法规性文件。除此,本书还编排了36个个人所得税业务实用表格供学习参考,如《税目、税率及费用扣除标准综合一览表》、《重要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时间一览表》、《数字与政策法规对应一览表》、《重要政策法规变化一览表》等,使本书更具实用性。

作者简介

张正军,原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科长。从事基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近20年,充分利用海淀区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较多,影视媒体、文艺团体、中关村科技园区高科技企业集中等优势,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举办了近百场个人所得税培训辅导。经过不懈的努力,积累了宝贵的实际工作经验。2002年组织编写的《新编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受到了税务系统同行、财务工作者和广大纳税人的好评。

目录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二、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三、居住时间和工作期间的计算
第二节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一、确定所得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二、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判定
三、来源于境外所得的判定
第三节 外籍个人纳税义务的判定
一、居住时间与纳税义务
二、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判定
三、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判定
四、中国境内企业外籍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
五、税收协定确定外籍个人纳税义务人的一般原则
六、税收协定关于非独立个人劳务停留期间的规定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一、应税所得的判定
二、应税所得的表现形式与货币单位
三、工资、薪金所得
四、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五、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六、劳务报酬所得
七、稿酬所得
八、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十、财产租赁所得
十一、财产转让所得
十二、偶然所得
十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
二、费用扣除方法
三、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七、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基本规定
二、各项应税所得的税率
第二章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税规定
一、基本规定与计算公式
二、特殊规定和计算公式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规定
四、年薪制兑现年薪实行新的计税规定
五、个人取得不合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规定
六、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规定
七、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规定
八、在中国境内、境外企业兼任职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规定
九、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规定
十、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税规定
第二节 部分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计税的特殊规定
一、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规定
二、律师业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规定
三、从事推销、代理服务所得的计税规定
四、报刊、杂志等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取得
 ……
第三章 其他项目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税规定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规定
第五章 免税、减税与税额抵免
附录一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法实施条例及管理办法(含索引)
附录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附录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含索引)

书摘插图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它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或称纳税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把纳税人区分为两类情况:
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
另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并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纳税义务人是个人所得税的课税主体,是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个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具体可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
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人
凡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为了有效地行使税收管辖权,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问标准。
(一)住所标准
住所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非我们通常所说的住房。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它可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
1.户籍
人们通常称为户口,中国公民通常在我国是有户口的,但在我国常驻的外籍个人,虽因领取了长期居留证、暂居证等而纳入我国户籍的管理范围,但由于其家庭或主要经济利益关系不在中国境内,故通常不视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
  2.经济利益关系
 一般是考虑个人的主要财产坐落地和经营活动中心,所在地是否在中国境内,如果在中国境内,该纳税人则被视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习惯性居住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居住时间标准
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天数,我国规定的居住时间是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即一个纳税年度(指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365天。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天数,连续计算。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天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的离境。此外,在中国境内,是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三)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断居民身份的两个并列性标准,个人只要符合或者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

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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