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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第三版)(“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经济管理类课程教材·税收系列)
2008-10-27 22:49:53   来源:   评论:0 点击:

国际税收(第三版)(“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经济管理类课程教材·税收系列)
放入书架 什么是书架? 丛书名: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点击查看大图
作  者: 朱青 编著
出 版 社: 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08-1-1
  • 字  数: 435000
  • 版  次: 3
  • 页  数: 369
  • 印刷时间: 2008/01/01
  • 开  本: 16开
  • 印  次: 1
  • 纸  张: 胶版纸
  • I S B N : 9787300085951
  • 包  装: 平装
所属分类: 图书 >> 经济 >> 财政税收
定价:¥29.00  当当价:¥27.10 折扣:93折 节省:¥1.90 钻石vip价:¥2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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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解答下列问题:
  国际税收的含义;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问题;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及其解决方法;国际避税方法及其应对措施;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涉外税收优惠措施;商品课税的国际税收问题。

内容简介

呈献在您眼前的是一套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主审、政产学界专家构思编写的“经济管理类课程教材·税收系列”。纸质教材与网络资源匹配,理论与实践结合,为您提供一个全新的学习方法。
教学母本:通过清晰、准确、活泼的描述,使您掌握税收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教学资源库:通过教学大纲、练习题库、教学案例及其他内容的提供,强化您对税收基本理论、方法和技能的掌握。
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点评,培养您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
这套书固然是您学习税收的好教材、好教辅,但她同时也是您从事实务工作的好顾问、好帮手。

目录

第1章 国际税收导论 
 1.1 国际税收的含义  
 1.2 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1.3 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 
第2章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第3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3.1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2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4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减除方法的经济分析
第4章 国际避税概论 
 4.1 国际避税的含义 
 4.2 国际避税地 
 4.3 转让定价 
第5章 国际避税方法 
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5.2 跨国公司的国际税务筹划 
 5.3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 
第6章 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6.1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 
 6.2 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 
 6.3 预约定价协议 
 6.4 经合组织的转让定价报告 
 6.5 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 
第7章 其他反避税法规与措施 
 7.1 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7.2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 
 7.3 限制资本弱化法规 
 7.4 限制避税性移居 
 7.5 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 
 7.6 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 
第8章 国际税收协定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8.2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8.3 《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的主要区别
8.4 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的概况
第9章 商品课税的国际税收问题
 9.1 关税制度的世界性国际协调
 9.2 国内商品课税管辖权原则的世界性协调
 9.3 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
主要参考书目

书摘插图

第1章 国际税收导论:
  1.1 国际税收的含义:
  1.1.1 什么是国际税收:
  我们知道,税收是国家凭借手中的政治权力进行的一种强制无偿课征,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那么,国际税收是否同样也是一种强制课征形式?它是不是国际社会凭借一种超国家的政治权力取得收入的工具?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在完全独立的主权国家之上并不存在这种超国家的政治权力,因而国际范围内的强制课征也就无从谈起。当然,国际社会确实存在一些国际性组织,比如联合国、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欧洲联盟等,但它们只是国家间的契约性组织,通常只是具体执行成员国代表协商达成的决议,而不具有国家政权所拥有的强制力;这些国际组织的经费一般是由成员国政府按照本国国民生产总值所占的比重缴款筹集,并不是由这些国际组织直接向成员国的公民或企业进行课征。超国家的国际组织对成员国政府以及成员国的企业和居民都不具有政治强制力,如果它凌驾于成员国政府之上直接对各国纳税人征收一种超国家的税收,势必侵害各成员国的主权,这是各国所不能答应的。下面通过两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
1999年7月,联合国发展计划署(UNDP)提出应对电子邮件开征“比特税”(Bit Tax),每100封电子邮件要交1美分的“比特税”,全年估计可征收600亿美元~700亿美元的税收;联合国拥有这笔税款后,要将其用于资助发展中国家,缩小世界经济中的贫富差距。联合国倡议的这种“比特税”,实际上就是一种超国家的税收,它自然遭到了成员国的反对。1999年8月,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决议,认为“比特税”是对美国主权的侵犯,从而敦促美国政府反对这种由联合国征收的全球性税收。
欧洲联盟①的例子也很能说明问题。欧盟是一个在政治、经济领域一体化程度很高的地区性国际组织,在欧盟内部有共同的对外关税,有统一的货币——欧元,甚至欧盟政府(欧盟执委会)还有自己独立的财源,但欧盟目前仍没有摆脱主权国家联合体的性质。尽管欧盟与一般的国际组织不同,它拥有自己的定项收入来源(即所谓的“自有财源”),但这种“自有财源”也是在成员国政府对纳税人强制课征基础上取得的。例如,“自有财源”中有一项叫做关税收人,但它并不是欧盟政府自己课征的,而是由各成员国将自己对进口产品课征上来的关税收入扣除10%的手续费后上缴给欧盟预算的。又如,增值税提成是欧盟“自有财源”中最大的一项收入,但它也不是由欧洲联盟向成员国的纳税人直接征收的,而是由各成员国根据统一口径的增值税税基按一定比例向欧盟预算缴纳的。由于欧洲联盟是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的主权国家联合体,成员国一旦加入,虽有上缴义务,但各种“自有财源”的缴纳比例或数额是经成员国一致同意后确定的,这种义务不可能强加于任何成员国。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自有财源”不能算是欧洲联盟对各成员国的纳税人课征的税收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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