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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投洽会上派送展品是否应作销售处理?
2008-09-16 17:03:54   来源:厦门国税   评论:0 点击:

问题内容:
      9.8投洽会期间,我公司将在展厅上展示公司所经销的工艺品,并且隔日对展品进行更新。有些撤换下来的展品(例如挂件)便作为纪念品,现场赠送给前来洽谈的客商。请问这些展品是否应作销售处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回答:
     我国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定义所谓的销售货物,指的是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同时还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如果你公司仅仅将样品用于陈列展示,没有转让货物所有权,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撤换下来的展品用于无偿赠送给与会客商,则应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 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 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除外。
      你公司将所经销的展品用于展示,未发生资产所有 权转移,不视同销售货物缴纳企业所得税。将撤换下来的展品无偿赠送给洽谈的客商,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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