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您好!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碰到以下问题,特向你们请教。 事件:某公司于2007年1月20日销售货物一批,销售收入10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货物发出的同时,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月18日,购买方在收到货物和发票后,发现专用发票上本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有误,随即将“发票联、抵扣联”退还购买方要求重开。购买方在未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通知单》的情况下,擅自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售收入100万元,冲减销项税额17万元)。紧接着又开具了纳税人识别号正确的蓝字专用发票(销售收入10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并将“发票联、抵扣联”交给购买方,整个交易完成。(销货方和购买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综述:销货方存在过错,没有执行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的规定,在未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通知单》的情况下,擅自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其行为违反了规定。但是,没有造成偷税或者少缴税款。之所以未取得通知单,是因为没有掌握文件规定。 请教:税务机关对销货方应作出怎样的处理?谢谢!盼尽早给予答复。 |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如果购货方未抵扣税款,销货方无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得有关规定,对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进行处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国家税务总局 2007/11/21 |
企业未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的处理
2008-09-16 09:51:15 来源:国税总局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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