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近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可继续使用,其中“利润总额”一栏按照上述说明的口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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