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时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具体格式附后)。
三、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外贸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如将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税务机关查实后要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四、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申请后,应根据外贸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对外贸企业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的情况进行审核,开具《证明》。《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第三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交外贸企业。
五、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六、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后,应将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来的《证明》进行人工比对,申报表数据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的,予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七、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此类问题的外贸出口企业,可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一次性办理解决。
??
附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
2008-06-07 11:10: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相关热词搜索:外贸企业 出口 视同 内销货物 进项税额 抵扣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
- ·福建某税务师所得税审计底稿(1)
- ·审计助手 V3.3.0 (内部审计版)(0)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精彩内容06正在载入中…请稍等...
财税会计常用资料1
财税会计常用资料2
频道总排行
频道本月排行
- 156组通字[2017]3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
- 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
- 14国务院令第7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 10国科发政〔2017〕211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 10财税〔2017〕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
- 10财税〔2017〕7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
- 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 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 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