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1“免抵退”税的涵义
“免”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外购项目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予以退税;若出口销售比重不足50%的,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4.2.2.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登记
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在取全以下文件资料之日起(以最后取得的文件资料载明的时间为准)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征收分局申请办理“深圳市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登记证”:
1、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外商投资企业除外)(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2.2.3免抵退税变更登记
已办理免抵退税登记的生产企业,如发生撤销(并)、变更情况的,应于批准撤销(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被批准撤销(并)、变更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原退税登记资料向主管国税征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登记变更手续。
4.2.2.4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税员的培训
已办理免抵退税登记的生产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的办税员,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办税员必须持证上岗。
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注销其《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责任仍由企业承担。
4.2.2.5免抵退税申报的环节
免抵退税申报包括按月向所在地国税征收分局的预申报和按季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的汇总申报两个环节。
4.2.2.6免抵退预申报
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提供免抵退预申报表、增值税抵扣凭证、外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等资料,按月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征收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的预申报。
(其中,所要求的资料凭证是: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预申报表;
2、生产加工过程中,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有效抵扣凭证;
3、出口销售总帐、明细账。
属委托出口的,还应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若属进料加工业务,还应提供“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4.2.2.7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
生产企业于每季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持汇总填报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本季度内月份预申报表、增值税抵扣凭证、外汇核销单等资料凭证先向主管国税征收分局办理免抵退税汇总申报,经其审核后,再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的确认手续和税款退库。
(其中,所要求的资料凭证是:
1、 生产企业本季度内各月份的免抵退税预申报表;
2、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结汇证明;
4、 出口发票;
5、 出口货物清单;
6、 出口销售收入明细账;
属委托出口的,还应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若属进料加工业务,还应提供“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本季度内预申报有应缴增值税情况的,汇总申报时还应提供增值税完税凭证)。
4.2.2.8生产企业总、分支机构如何办理免抵退税
总、分支机构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由总、分支机构分别向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和办理免抵退税;若部机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但分支机构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和办理免抵退税。
4.2.2.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办理
生产企业应在料件免税报关进口前,先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和海关核发的《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到主管国税征收分局办理备案。需要申请填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生产企业,应在该批料件的合同执行完毕后,向主管国税征收机关申请填写《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据以计算免抵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