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规章 | 税收法规 | 税法解读 | 福州市社平工资 | 漳州市社平工资 | 厦门会计指南 | 新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优惠 | ..新增值税税率 |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厦门地税规章 | 会计法规 | 准则解读 | 泉州市社平工资 | 龙岩市社平工资 | 税收筹划实务 | 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法
厦门政府规章 | 会计法规 | 税法解读 | 宁德市社平工资 | 三明市社平工资 | 最新财税法规 | 营业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税率 |
福建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会解读 | 莆田市社平工资 | 南平市社平工资 | 税收基本法规 | 房产税优惠 | ..2016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5号
2007-10-05 01:10: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海南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加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少金融资产损失,切实改善两地的经济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 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63号)文件中规定的相关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04年12月31日。
    二、 国有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其他企业(单位)经法院裁定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自2003年1月1日起,适用本通知内容。
    四、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本通知下发前未征税款不再补缴,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相关热词搜索: 财政 政部 部国 国家 家税 税务 务总 总局 局关 关于 于处 处置 置海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9号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转制为证券公司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51号

分享到: 收藏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精彩内容06正在载入中…请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