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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2]199号
2007-10-05 01:00: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2年第二批15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3年5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3年7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2年第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02年第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森林消防

专用指挥车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单  位

小计

猎豹cfa5022xzh

庆铃ql6470dy11

庆铃tfs17hdlm

北京bj2024zq1f1

河  北

7

4

3

山  西

2

2

辽  宁

5

5

吉  林

3

2

1

黑龙江

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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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1

1

江  苏

5

3

2

浙  江

9

3

1

5

福  建

18

11

6

1

江  西

4

2

2

河  南

16

3

5

5

3

湖  南

6

6

广  西

19

6

4

7

2

四  川

14

10

3

1

贵  州

7

4

2

1

云  南

31

14

2

15

宁  夏

2

1

1

新  疆

2

2

合   计

158

78

30

14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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