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七日
相关热词搜索: 财政 政部 部国 国家 家税 税务 务总 总局 局关 关于 于农 农用 用三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44号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按更正后车辆底盘号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4]9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