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行条例》中的“港作船”是指在港区内从事专项作业或专项服务的港务、海运、港务监督部门的船。如:引水船、清洁船、消防船、救助船、联检船、供应船等。不包括上述部门在港区内从事客货运输并收取费用的各类船舶。
二、《暂行条例》中的“工程船”是指装有特种机械、在港区内或航道上从事修筑码头,疏通航道等工程所使用的专用船舶。如挖泥船、打桩船、破冰船、测量船、电焊船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解释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四号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四号
相关热词搜索: 财政 政部 部税 税务 务总 总局 局关 关于 于“ “港 港作 作船 船”
上一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财税征[1987]7号
下一篇: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财税[1987]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