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税务局:
1991年8月29日大税外字(1991)318号《关于对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利息收入是否允许冲抵经费支出计算征税问题的请示》及补报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时,应以其实际发生的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其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号
大连市税务局:
1991年8月29日大税外字(1991)318号《关于对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利息收入是否允许冲抵经费支出计算征税问题的请示》及补报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时,应以其实际发生的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其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号
相关热词搜索: 国家 家税 税务 务局 局关 关于 于采 采用 用按 按经 经费 费支 支出
上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沿海地区台商投资区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520号
下一篇:财政部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财税[1988]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