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规章 | 税收法规 | 税法解读 | 福州市社平工资 | 漳州市社平工资 | 厦门会计指南 | 新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优惠 | ..新增值税税率 |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厦门地税规章 | 会计法规 | 准则解读 | 泉州市社平工资 | 龙岩市社平工资 | 税收筹划实务 | 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法
厦门政府规章 | 会计法规 | 税法解读 | 宁德市社平工资 | 三明市社平工资 | 最新财税法规 | 营业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税率 |
福建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会解读 | 莆田市社平工资 | 南平市社平工资 | 税收基本法规 | 房产税优惠 | ..2016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和计算税额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39号
2007-10-05 00:43: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适用税率问题和计算境外已纳所得税扣除限额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细则第七十一条,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相应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一律按照税法第五条所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二、细则第八十四条所列的计算境外税款扣除限额的公式中“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一项,应以境内、境外所得总额按税法第五条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计算。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四号

相关热词搜索: 国家 家税 税务 务总 总局 局关 关于 于外 外商 商投 投资 资企 企业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7号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9号

分享到: 收藏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精彩内容06正在载入中…请稍等...
频道总排行
频道本月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