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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3号
2007-10-05 00:41: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通知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外国税额扣除及应补退税额,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款。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公式如下:
  (一)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率+地方所得税率);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外国税额扣除。
  四、企业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处于减免税期内,均应按照税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并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应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6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他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为一个月。
  五、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文件:
  (一)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附表包括:
  (1)企业分支机构和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附表1);
  (2)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附表2);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申报表(附表3); 
  (4)企业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附表4)。
  (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生产成本表;
  5.销售成本表;
  6.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表;
  7.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发生表;
  8.外币资金情况表;
  9.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
  10.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企业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及会计决算报表,应当同时报送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七、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所附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查账报告,应对有关税务调整事项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其查账报告中进行列示,并对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作出说明。
  八、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汇算清缴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九、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申报、补报或重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限期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应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十一、本办法自1997年度起执行。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境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年度汇总申报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分别填报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应纳所得税情况。原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附表停止使用。
  二、企业在填报本表时,应同时报送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并附送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有关财务报表。
  三、企业填报的收入、费用及所得,如系外币,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外币名称和单位。
  四、本表需用中文填写,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五、本表各栏的填写如下:
  1.纳税年度:填写公历年度或经税务机关批准所采用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
  2.填表日期:填写所得税申报表的实际日期。
  3.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名称:填写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的名称。
  4.本年销售(销货)收入净额:填写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按照产品、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所计算出的货币金额(不包括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5.本年营业收入净额:填写本纳税年度内,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从事交通运输、旅游服务等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
  6.本表有关项目账载金额与自行依法调整后金额不一致的,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附表(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
  纳税年度     年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企业名称:
申报企业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规定,特制定本表。
  你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如实填写本表,随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是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的年度申报表。
  二、在本纳税年度内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均应填报本表。
  三、企业在本纳税年度内与两家或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四、“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中应填写的金额,均按实际收取或支付的货币金额填写,并应注明货币种类及单位。
  五、本表需用中文填写,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六、企业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交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七、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表各栏的填写如下:
  1.纳税年度:填写公历年度或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
  2.申报企业名称:填写申报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名称。
  3.申报企业编码:填写申报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务编码。
  4.填表日期:填写本表的实际填报日期。
  5.名称:填写关联企业在所在国注册登记的名称。
  6.地址:填写关联企业所在地的具体地址。
  7.资本总额:填写关联企业注册资本额。
  8.主营项目:一般应列举关联企业主要生产、经营一到三个项目。
  9.企业负责人:填写关联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10.类型:根据业务往来性质,分别按购销业务;融通资金;提供劳务;转让财产及提供财产使用权等类型填写。
  11.内容:填写某种类型下具体的业务往来项目。如提供劳务类型项,具体内容如提供船舶维修劳务、设计、咨询等。
  12.日期:填写某项业务往来的具体起止日期。
  13.数量:购销业务填写实际购或销商品(原料)数量;并按规格、型号不同区分,融通资金填写实际的融资借贷金额;提供劳务填写实际的劳务(月)日数/人;转让财产填写实际的转让财产数量;提供财产使用权填写实际使用时间。
  14.单位计价标准:填写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实际的单位价格或支付标准。
  15.金额:填写企业与关联企业间某项业务往来实际收取或支付的总计金额。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使用本年度盈利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申报。
  二、本表需用中文填写,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三、本表各栏的填写如下:
  1.本年度:填写本期盈利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年度。
  2.年度:第一年至第五年,填写企业在本纳税年度前上溯5年中最早发生亏损的年度及以后的纳税年度,不足5年的不填写,只划“×”,填写时依公历年度顺序填写。
  3.亏损或盈利金额:填写依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或盈利金额。
  4.已弥补过的金额:填写每一年度当期亏损额用其以后5个年度盈利额弥补过的金额。
  5.本年度可弥补的金额:填写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尚未弥补或未弥补完的亏损额需用本年度盈利额弥补的金额。
  6.未弥补完的金额:填写按税法规定每一亏损年度用其以后5个年度内盈利额进行弥补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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