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规章 | 税收法规 | 税法解读 | 福州市社平工资 | 漳州市社平工资 | 厦门会计指南 | 新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优惠 | ..新增值税税率 |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厦门地税规章 | 会计法规 | 准则解读 | 泉州市社平工资 | 龙岩市社平工资 | 税收筹划实务 | 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法
厦门政府规章 | 会计法规 | 税法解读 | 宁德市社平工资 | 三明市社平工资 | 最新财税法规 | 营业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税率 |
福建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会解读 | 莆田市社平工资 | 南平市社平工资 | 税收基本法规 | 房产税优惠 | ..2016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37号
2007-10-05 00:40: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公平税负,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

                                  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热词搜索: 国务 务院 院关 关于 于外 外国 国企 企业 业来 来源 源于 于我 我国

上一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付给其职工的洗衣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财税外[1988]88号
下一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非本位币收支已折合成本位币的,在缴税时不再重新调整计算的通知——财税外[1987]41号

分享到: 收藏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精彩内容06正在载入中…请稍等...
频道总排行
频道本月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