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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
2007-10-05 00:23: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通知略)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以下称企业)。
  第三条 暂行办法所称设备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条 暂行办法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第五条 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
  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六条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第七条 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也可直接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地方企业及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核。
  第九条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二)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及时向原审核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或虽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但提供的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后,一个月内要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通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企业。
  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见附表2),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将有关情况与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文件中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资料相核对,在20天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十四条 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附表3)。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账,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并按规定报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在办理汇总(合并)纳税时,凭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确认的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免,不得由其他盈利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抵免。
  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合并),确定汇总(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可用于抵免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或母公司)以后年度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八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已抵免税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1999年底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可在2000年6月底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按上述规定审核后,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
  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表 1: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

金额单位:千元




企业名称 
企业纳税代码 
技术改造项目名称 
技术改造项目批准机关 
技术改造项目批准文号 
项目执行年限(起始年/结止年) 
国产设备投资概算总额 
  其中:财政拨款金额 

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金额

 

序号


设备名称

产地规格 型号数量 概算单价概算投资总额
          
          
          
          
          
          
          
          

合计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 2: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

投资年度                     
   金额单位:元




企业名称 
企业纳税代码 
技术改造项目名称 
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机关 
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文号 
序号设备名称 产地规格 型号数量 单价总额 专用发票号码
            
           
           
           
           

合计

           
企业申请抵免的投资总额: 税务机关确认抵免的投资总额: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填列一式两份:返回企业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附表 3: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

抵免年度:    企业名称:   纳税代码: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设 备 购 置 年 度

1.以前年度结转未抵免的投资余额      
2.基期应缴所得税额      
3.本年度抵免前应缴所得税额      
4.与基期相比本年度新增应缴所得税额 
5.本年度抵免所得税额       
6.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所得税的投资余额       
7.税务机关确认的本年度抵免所得税额       
8.税务机关确认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余额       
9.税务机关确认不得结转抵免的投资余额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第7~9项由税务机关填写。
  2.本表填列一式两份,返回企业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3.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本表填列一式四份:成员企业留存一份,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成员企业报汇总(合并)纳税总机构(或母公司)二份,其中送总机构(或母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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