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规章 | 税收法规 | 税法解读 | 福州市社平工资 | 漳州市社平工资 | 厦门会计指南 | 新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优惠 | ..新增值税税率 |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厦门地税规章 | 会计法规 | 准则解读 | 泉州市社平工资 | 龙岩市社平工资 | 税收筹划实务 | 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法
厦门政府规章 | 会计法规 | 税法解读 | 宁德市社平工资 | 三明市社平工资 | 最新财税法规 | 营业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税率 |
福建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会解读 | 莆田市社平工资 | 南平市社平工资 | 税收基本法规 | 房产税优惠 | ..2016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98号
2007-10-05 00:20: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对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的反映,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精神和有关税收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各级供销合作社1998年1月1日以前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社员股金,在2000年度前,其股息相当于当年银行年存款利率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对各级供销合作社1998年1月1日以后新吸收的社员股金,无论是否实行“保息分红”办法,股息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

相关热词搜索: 国家 家税 税务 务总 总局 局关 关于 于供 供销 销合 合作 作社 社社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后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2号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行政区划改变后有关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34号

分享到: 收藏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精彩内容06正在载入中…请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