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的空中交通管理局应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等7户事业单位(名单见附件)1997年度、1998年度暂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各省级民航局以及航站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现在仍属企业建制,在未完成体制转换之前,仍按原有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体制改革转换完成后,其缴税办法另行确定。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空中交通管理局名单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管理局所属空中交通管理局名单
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
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华北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
3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华东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上海市
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南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广州市
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西南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成都市
6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西北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西安市
7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东北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沈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