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
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住房公积金;
二、医疗保险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失业保险基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相关热词搜索: 财政 政部 部 国 国家 家税 税务 务总 总局 局关 关于 于住 住房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国税发[1998]205号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7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