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0年1月1日起,我国政府同苏丹、爱沙尼亚和老挝政府的税收协定已分别生效执行;我国政府与原捷克斯洛伐克政府的税收协定已由现在的捷克政府和斯洛伐克政府分别继承。根据我国与上述国家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其居民个人从我国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享受税收协定限制税率征税待遇,有关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核程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1号)执行。
附件:我国对外签订已生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利息所得适用税率一览表补充表
附件:
我国对外签订已生效的避免双重征税
协定关于利息所得适用税率一览表补充表
序 号 | 国 家 | 生效日期 | 协定税率 |
51 | 斯洛伐克 | 1987.12.23 | 10% |
52 | 苏 丹 | 2000.1.1 | 10% |
53 | 爱沙尼亚 | 2000.1.1 | 10% |
54 | 老 挝 | 2000.1.1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