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基金会《关于免除“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个人所得税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设立,旨在表彰奖励在与贫困作斗争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少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三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热词搜索: 财政 政部 部 国 国家 家税 税务 务总 总局 局关 关于 于国 国际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58号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汽车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