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7〕35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
2007-10-05 00:01:3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上一篇: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770号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4号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
- ·福建某税务师所得税审计底稿(1)
- ·审计助手 V3.3.0 (内部审计版)(0)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精彩内容06正在载入中…请稍等...
财税会计常用资料1
财税会计常用资料2
频道总排行
频道本月排行
- 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
- 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北...
- 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
- 10财税〔2014〕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
- 9财税〔2015〕8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
- 8财税〔2013〕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
-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
-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 3工信部联企业〔2015〕4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
-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