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九月七日
相关热词搜索: 国家 家税 税务 务总 总局 局关 关于 于电 电信 信部 部门 门销 销售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163号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