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经责令限改后逾期仍不改正,且下户调查查无下落,无法强制你(单位)履行纳税义务,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厦国税函[2005]99号规定,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暂停你(单位)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厦门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思明区国家税务局
2007年6月8日
『附件』 |
非正常户合并公告5-23.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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