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仓退税”政策在厦门运行一年多来,减轻企业资金占用3000多万元,促进企业的生产和出口,进出口货值增长了约20%,成效显著。
2006年3月,经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批准,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政策在深圳、厦门试点。 国内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只要进入实行政策试点的特定出口监管仓库,即视同实际出口,可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手续。试点公司领取报关单退税联由原来的100天左右,缩短到目前的2—3个工作日。
为切实落实“入仓退税”政策过程,厦门市国税局坚持服务与监管并举,积极采取措施落实政策,一是在收到企业上交的退税联后,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认真审理,尽快将符合条件的退税款退到企业手中;二是及时提醒企业办税时限,提醒企业加强对出口单证的备案管理,加强对企业单证备案执行情况的检查,确保企业办理退税方便快捷;三是加强与海关协作,对退税金额较大的大单货物加大抽查、账货核查力度,切实降低仓库退税货物的监管风险;四是加强出口退税评估,及时把握企业税负的异常变动,通过严格的监管,确保出口行为的真实,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入仓退税政策在厦门试点成效显著
2007-10-04 20:12:29 来源: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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