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茴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62号)和《关于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热词搜索: 国家 家税 税务 务总 总局 局关 关于 于茴 茴油 油、 、毛 毛椰 椰子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785号号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