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规章 | 税收法规 | 税法解读 | 福州市社平工资 | 漳州市社平工资 | 厦门会计指南 | 新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优惠 | ..新增值税税率 |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厦门地税规章 | 会计法规 | 准则解读 | 泉州市社平工资 | 龙岩市社平工资 | 税收筹划实务 | 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法
厦门政府规章 | 会计法规 | 税法解读 | 宁德市社平工资 | 三明市社平工资 | 最新财税法规 | 营业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税率 |
福建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会解读 | 莆田市社平工资 | 南平市社平工资 | 税收基本法规 | 房产税优惠 | ..2016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
2007-10-04 23:31:25   来源:财政部   评论:0 点击: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民手工编织的竹芒藤柳坯具是否属于自产农产品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1〕2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相关热词搜索: 国家 家税 税务 务总 总局 局关 关于 于农 农户 户手 手工 工编 编织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

分享到: 收藏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精彩内容06正在载入中…请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