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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75号
2007-10-04 23:30:33   来源:财政部   评论:0 点击: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南海麦克巴泥浆有限公司泥浆销售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4〕20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2号)所称“泥浆工程”,是指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无论纳税人与建设单位如何核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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