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3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相关热词搜索: 国家 家税 税务 务总 总局 局关 关于 于增 增值 值税 税一 一般 般纳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