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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