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
相关热词搜索: 财政 政部 部 国 国家 家税 税务 务总 总局 局对 对《 《关 关于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