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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007-10-04 20:27:36   来源:厦门工商局   评论:0 点击: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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