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规章 | 税收法规 | 税法解读 | 福州市社平工资 | 漳州市社平工资 | 厦门会计指南 | 新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优惠 | ..新增值税税率 |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厦门地税规章 | 会计法规 | 准则解读 | 泉州市社平工资 | 龙岩市社平工资 | 税收筹划实务 | 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法
厦门政府规章 | 会计法规 | 税法解读 | 宁德市社平工资 | 三明市社平工资 | 最新财税法规 | 营业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税率 |
福建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会解读 | 莆田市社平工资 | 南平市社平工资 | 税收基本法规 | 房产税优惠 | ..2016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353号
2007-10-04 23:07:4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对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在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在2005年5月30日前,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当地国家税务局补办税务登记。?
    二、2005年5月1日以后新办的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三、上述中介机构的税务登记代码编制,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执行。?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对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互相支持,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热词搜索: 国家 家税 税务 务总 总局 局关 关于 于明 明确 确从 从事 事代 代理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66号

分享到: 收藏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精彩内容06正在载入中…请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