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适用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非正常户、注销户除外。
对于非电子申报户目前暂不提供此项网上申请审批服务。
二、用户登录
电子申报户登录“网上办税服务中心”,点击“涉税申请-网上审批”,选择“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申请审批”,进入该申请审批事项。
三、操作步骤
(一)纳税人应认真阅读相关规定及说明事项,按要求认真填写《总机构收取管理费审核表》内容,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同时打印申请表(1份)。
(二)纳税人成功提交申请后,应于5日内携带以下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审核:
(1)收取管理费申请报告、《总机构收取管理费审核表》(加盖有效印章);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3)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明细表;
(4)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
(5)税务机关对上年度总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报告;
(6)本年度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的下属公司名单、提取额度、提取方式、计划提取数及分项费用增减情况说明;
(7)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管理费使用情况表;
(8)下属公司的企业章程;
(9)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税务管理员应自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2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审验的给予受理。按管理规定程序逐层上报审批。
(四)审批结束后,由管理员打印《总机构收取管理费通知单》,并联系通知纳税人前来领取。纳税人同时可在网上查看审批结果。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时限:具备收取总机构管理费资格的纳税人方可提出此项申请。纳税人提交申请的时间应不晚于每年9月30号。
(二)填写要求:纳税人应填写完整,选择正确的“收取管理费形式”,收取管理费比例填写不得超过2%。表内的收取管理费金额应上下一致,计算准确。此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应真实准确,以便税务管理员及时联系到纳税人。
五、查询和其他操作
纳税人可查询已提交的涉税申请事项当前受理状态,包括待受理、已受理、正在审批、审批结束(批文已生效)、不予受理等。
对于处于不同状态下的申请事项还分别提供可操作功能,具体如下:
(1)待受理即税务机关尚未受理的,可查看该申请事项并可进一步修改或删除。
(2)已受理或正在审批即税务机关已受理该事项的,可查看该申请事项,但不能再做修改。
(3)不予受理的,可查看该申请事项被拒绝受理的原因,并可根据情况重新修改提交申请。
(4)批文已生效即申请事项已办结的,可查看审批结果(通知书)。
主要查询方法:在“综合查询”选择“涉税申请事项查询”进行查询。
六、联系电话:
直征局5318523、外税分局2206760、象屿(火炬)分局5626720、5717681、思明区局2383297、湖里区局6038103、海沧区局6587823、集美区局6068949、同安区局7020043、翔安区局7889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