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开具,不得提前或滞后。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厦门国税局12366 二00四年四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