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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我是从事商品零售的个体户,我认为税务机关给我核定的销售额偏高,请问能否要求调整?
2007-10-04 20:56:35   来源:厦门国税局   评论:0 点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在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可以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厦门国税局12366            二00四年四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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