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纳税人在厦门辖区内跨区迁移按以下步骤进行:
1) 原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有关事项进行核实、清理;
2) 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或清理终结后,在CTAIS上作迁出操作,并出具<<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一式三份(原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新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通知书上应注明下列情况:
①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情况;
②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情况(不改变纳税识别号);
③纳入金税工程的情况(设备、金税卡、IC卡);
④核实后的欠税、多缴税款等情况;
⑤本年度所得税预缴情况;
⑥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3) 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之日的第二个工作日前,在CTAIS上作迁入操作,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并重新打印税务登记证发给纳税人。
4) 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档案整理、归集、装订,并附《税收业务资料移交清单》,在一个月内主动与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业务资料的移交手续。
5) 实行汇总申报纳税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生产、经营地址未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持《企业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手续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变更生产、经营地址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持《企业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手续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后,应办理《企业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的变更手续。
厦门国税局12366 200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