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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件,该如何处理?
2007-10-04 20:56:11   来源:厦门国税   评论:0 点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声明作废,声明作废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名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日期。纳税人凭书面报告和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发税务登记证件。

厦门国税局12366            200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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