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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能否认定一般纳税人?
2007-10-04 20:54: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59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二)个人;
  (三)非企业性单位;
  (四)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广告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缴纳营业税的服务业,但如果同时兼营增值税应税业务,在国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且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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