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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2007-10-04 20:51:41   来源:厦门国税局   评论:0 点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 委托其它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第四条规定,预收的这笔货款在发货当天纳税义务即已发生,应当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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