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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我公司在对库存货物进行盘存时,某月出现盘盈,某月出现盘亏,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发生的盘盈和盘亏分别计算补征增值税,请问这样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2007-10-04 20:50:42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0 点击:

答:按照现行增值税法规的规定,存货盘盈不构成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发生存货盘盈时不需缴纳增值税,但在实现销售时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盘亏货物经核实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按规定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厦门国税局12366            200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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