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的营业税是否可以按营业额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2007-10-04 20:55:29 来源:厦门地税网 评论:0 点击: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营业额凭合法有效的票据进行扣除,如当月因可扣除的票据先到等原因出现扣除额大于计税营业额,则差额部分留下月再抵扣。如当月可扣除的票据未到,则先按规定申报纳税(票据未到的不给予扣除),可扣除的部分在票据到了的当期再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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