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一)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并不是所有的软件企业)前款所指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2、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4、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软件企业按可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是不是符合以上情况的工资可全部于税前扣除,而不受1500限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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