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税发[1995]140号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规定,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税,并依照税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厦门国税局12366 二00四年四月前
答:根据国税发[1995]140号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规定,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税,并依照税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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