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工的税收筹划
2007-10-04 22:48:26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某乡镇某村,一些农民在田间、地头裁种了大量速生材,目前,已进入砍伐期。一些图省事的农户直接出售原木,另一些农户则不满足廉价出售原木,自己对原木进行深加工,如将原木加工成薄板、包装箱等再出售。可结果是,进行深加工的农户最后取得的效益比出售原木的农户差,这是为什么呢?
问题发生在税收上。农户出售原木属免税农业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后,可以抵扣13%的税款。如农户出售100元原木,可得100元的收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100元的原木可抵扣13元税金,原材料成本只有87元。而农户深加工的产品,100元原木耗用电力等10元,增值10元,加工后价值为120元,然后出售给工厂,工厂不能计提进项税。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这种情况,只能压价收购,这样一来,农户的收入只有97元。另一方面,深加工后的农产品已不属免税产品,农户还要纳增值税和所得税。这样,深加工的农户最后收入只有87元。在这种情况下,农户深加工农业产品是失败的,这既有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因,也有增值率太低的因素。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可以采用两种办法:一是由农户入股兴办加工企业,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由村里出面,联系镇里工厂,农户出售原木,工厂收购原木后雇佣农民加工。通过改变加工方式,农民出售100元的原木可得收入100元,工厂雇佣农民加工,只需付出加工费10元。这样,农民可得收入110元,比农户自行深加工增收了23元,企业也可以抵扣13元税款,使成本得以降低。
在按以上思路实际操作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初级农产品生产单位与深加工企业存在着关联关系,两者必须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正常售价销售产品;二是根据农业产品和非农业产品之间的区别,合理安排收购、加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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