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规章 | 税收法规 | 税法解读 | 福州市社平工资 | 漳州市社平工资 | 厦门会计指南 | 新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优惠 | ..新增值税税率 |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厦门地税规章 | 会计法规 | 准则解读 | 泉州市社平工资 | 龙岩市社平工资 | 税收筹划实务 | 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法
厦门政府规章 | 会计法规 | 税法解读 | 宁德市社平工资 | 三明市社平工资 | 最新财税法规 | 营业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税率 |
福建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会解读 | 莆田市社平工资 | 南平市社平工资 | 税收基本法规 | 房产税优惠 | ..2016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所得税筹划
2007-10-04 22:47:56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中国加入WTO后,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国际间、地区间的人员流动成为一种时尚,跨国收入将成为国际间流动人员的主要收入来源。研究税收筹划对他们来说就显得十分迫切。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人所承担的纳税义务远远轻于居民纳税人。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为了便于人员的国际交流,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税法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纳税人和无住所的非居民纳税人分别制定了特殊的税收规则。现举例说明如下:     (一)在境内无住所,但居住不超过90天(183天)的情形     资料:     1.美国某公司在华投资兴办一外商投资企业,美国公司雇员汤姆因工作需要被派往该公司在中国的投资企业工作(非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期限5个月。汤姆先生的工资由美方公司支付,月工资折合人民币40000元(假定每月均在境外扣缴税款折合人民币6500元),中方企业每月再付给汤姆工资6000元,如果汤姆因公事临时离境,离境期间中方照常支付工资。汤姆于1999年1月1日来华,1999年3月1日回原单位开会,返回时间为1999年3月31日,实际离境时间30天。我国已与美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仍引用上述资料,如果汤姆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高层管理人员,其他情况不变。     分析:     1.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汤姆先生在中国境内工作时间仅有5个月(150日),属于“在境内无住所,居住不超过90日(193日)”的情形,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美国公司支付的工资,虽然也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但这部分境外工资享受免税优惠。汤姆离境期间取得的境内外工资,属于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因其是非居民纳税人,故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汤姆只对在境内工作期间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负有纳税义务。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1999年3月不纳税。     (2)1999年4月:     应纳税所得额=6000-800-3200=2000(元)     应纳税额=2000×10%-25=175(元)     2.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规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在境内无住所,但居住不超过90日(183日)”,“在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90日(183日)而不满一年”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在境内无住所,但居住不超过90日(183日)”,“在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90日183日)而不满一年”,“在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不满五年”三种情况确认纳税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汤姆先生在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5个月期间,无论其是否离境,由中方支付的工资均需缴纳个 人所得税。1999年3月份汤姆离境,在离境期间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因其属于“在境内无住所,居住不超过90日(183日)”的情形,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但如果汤姆在境内居住时间超过了一年而不满五年,那么,其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资料2计算过程如下:     (1)19999年3月份,美国公司支付的工资免税,只对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6000-800-3200=2000(元)     应纳税额=2000×10%-25=175(元)     (2)1999年4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40000+6000-800-3200)×30%-3375=9225(元)     境外工资抵免限额=40000÷(40000+6000)×9225=8021.74(元),大于在境外已扣缴税款6500元,其在境外已纳税款允许全额抵免。     抵免后实际应纳税额=9225-6500=2725(元)     这里应当注意,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汤姆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其居住时间不满一年,因此,应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在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90日(183日)而不满一年的情形     资料:     1.江苏某集团公司聘请美国某公司雇员汤姆先生(美国公民)来华工作(非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期限9个月。汤姆先生的工资由美方公司支付,月工资折合人民币40000元(假定每月均在境外扣缴税款折合人民币6500元),中方每月再付给汤姆工资6000元,如果汤姆因公事临时离境,离境期间中方照常支付工资。汤姆于1999年1月1日来华,1999年8月1日回原单位开会,返回时间为1999年9月1日,实际离境时间30天。我国已与美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日本公民小田一郎接受委托来江苏省某企业安装、调试电器生产线,小田一郎于1999年1月1日来

[1] [2] [3] 下一页  

相关热词搜索: 涉外 外人 人员 员工 工资 资薪 薪金 金所 所得 得的 的所 所得 得税

上一篇:高收入白领的公积金税收筹划
下一篇:如何利用工资薪金和劳务费进行个税筹划

分享到: 收藏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精彩内容06正在载入中…请稍等...
频道总排行
频道本月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