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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增值税优惠政策——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四)
2007-10-04 22:46:23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中国财税在线北京12/17/2003信息】 8.国有森工企业
(1)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底以前,财税字(1995)3号通知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规定继续执行。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或
即征即退增值税办法。
(摘自1998年4月8日赣国税发[1998]33号)
关于改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国有森工企业、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若
注入了非国有资产的,可按国有资产占改制后企业总资产比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范围
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
1995年内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
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
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
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B68009——89标准执行。南
方及其他地区按ZB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
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国有森工企业是指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
料生产加工成综合利用产品,并能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
额、进项税额和企业税额。
(摘自1996年4月17日赣国税发[1996]187号)
(3)退税手续
国有森工企业申请办理退税的具体手续是:企业向纳税地县(市)国家税务局提出
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纳税地国税机构留存),经纳税
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按季逐级上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纳税地国税局根据批件
开具“收入退还书”,经当地国库部门核对无误,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从中央国库
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摘自1996年4月17日赣国税发[1996]187号)
9.宣传文化单位
(1)在2000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办法:
①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②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③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④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新华每日电讯》;
⑤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⑥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刊和刊物;
⑦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第①、②、③、⑤项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返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
报一刊以内。
(2)在2000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3)在2000年底以前,对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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