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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消费税应税销售额——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007-10-04 22:46:15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中国财税在线北京12/19/2003信息】 第三节 消费税应税销售额
一、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适
用比例税率的从价课征;二是适用定额税率的从价课征。
(一)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即纳税人
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收取的一切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
交的增值税税款。
①这里的“销售”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
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上的好处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企业将生产的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视
同销售,计算并交纳消费税。
②“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
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
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
a.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向购买
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增值税的收入,在征税时,应首先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
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③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一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是: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④包装物计税问题。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a.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随同包装出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
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b.如果包装物不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以便收回周转使用,则此项押
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
c.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回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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