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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方式下的消费税筹划分析
2007-10-04 22:42:33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拖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案例:M卷烟实业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卷烟生产企业。2004年1月8日接到一笔7000万元甲类卷烟和定单。如何生产这批产品?公司的总经理与销售总监、财务总监的意见不一。这在公司发展的历史上还是第一回。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
由于企业成立了十年多,公司一直处于满负荷运行状态,2003年底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企业的部分设备进行大修理。目前烤烟叶的生产线正在维修过程中,无法进行烟叶的生产。公司的总经理认为应该暂停烟叶生产线的大修理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秩序,由本企业组织生产从而成品卷烟;公司的财务总监则提出应该由A卷烟厂直接生产成成品卷烟后,再收回直接销售出去。但是,由于A卷烟厂的规模不大,考虑到交货期限,销售总监担心会误合同的交货期限而受罚。
公司三个领导提出了三个操作方案,但是只能采取其中的一种,哪一种方案更可行,更有效益呢?为了对此做出决策,公司董事会开会进行具体的协调。公司的法律顾问从税收的角度为大家就三个方案分别算了一笔账(考虑到增值税是价外税,对企业利润没有影响。在这里不作分析,城建税、教育附加、印花税等忽略不计。烟丝消费税税率30%,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45%。)。
(一)筹划分析
1、总经理方案:整个卷烟都由本企业全部生产。
M卷烟厂将购入的10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00万元,售价7000万元。
M卷烟厂有关消费税筹划计算如下:
应缴消费税=7000×45%=3150(万元)
税后利润=(7000-1000-1700-3150)×(1-33%)=1150×67%=770.5(万元)
2、销售总监方案:发外加工成烟叶,本企业继续生产成卷烟。
委托A卷烟厂将一批价值10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680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M卷烟厂后,M卷烟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020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7000万元。筹划分析:M卷烟厂有关消费税筹划计算如下:
(1)M卷烟厂向A卷烟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委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680)÷(1-30%)=2400(万元)
应缴消费税=2400×30%=720(万元)
(2)M卷烟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为:
7000×45%-720=2430(万元)
(3)M卷烟厂的税后利润为(所得税税率33%):
(7000-1000-680-720-1020-2430)×(1-30%)=1150×67%=770.5(万元)
3、财务总监方案:整个卷烟产品都委托外单位加工。
M卷烟厂委托A卷烟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170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M卷烟厂后,M卷烟厂对外售价仍为7000万元。
由于卷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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